户籍办理服务指南
一、出生登记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准生证翻译件(无准生证上计划外新生婴儿)。
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
4.派出所的调查情况书面说明(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
5.亲子鉴定报告(随父入户须提供;经派出所经核实对小孩来源存疑的,随母入户也须提供)。
重要提示:
1.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补录户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对于亲属关系无法核实的,可和户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
办理材料:
(一)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有翻译资质机构对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资质翻译机构公章)。
三、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入伍或退出现役
办理材料:
(一)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士官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属财政供养人员的须落户城镇。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根据公安部文件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规定:
一是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四、姓名变更
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经审查确需变更的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一)18周岁以上可以予以变更的情形:1.因父母离婚、再婚时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申请变更;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时限:
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三投靠”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三投靠”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属于“三投靠”人员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的证明。
重要提示:
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是指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或城镇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更不包括城镇户口迁往农村。
六、购房户口迁入
事项名称:购房入户迁入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购房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交款票据(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须共有权人签字同意;
(三)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可书面承诺)。
七、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监护人应出具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有效证件),申领人应亲自到场;
2.已满16周岁的,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人提供户口簿,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
办理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30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初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八、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事项名称: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在未领到证件前,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需在本行政管辖区)。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 工本费10元
九、居住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6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十、居住登记回执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登记回执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3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十一、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事项名称: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本人到场办理(户口需在本公安机关管辖区)。
办理材料: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村、社出具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宅基证
(五)征地区域:1、特殊迁移需征地办出具证明。2、需到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