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称父亲王某新于2013年10月14日因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位于XXXX区的房产,现王某想要将此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之后买卖,王某向我处提供有王某新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独生子女证。
经本处工作人员了解得知,王某新的父亲王某某于2010年,母亲张某某于1994年去世,王某新共有两次婚史,王某新和初婚配偶李某某于早年结婚,共同育有一个子女,是王某,两人离婚,后王某新和刘某某于2003年12月29日在X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27日在XXX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翻译件手续,二人未育有共同子女,婚后未购置共同房产证明翻译件。
王某新于2006年购买位于洛阳市瀍河区XXX路X号X幢XXX号的房产,并且房款已结清。
并根据王某提供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翻译件上的购房时间,我们认为上述房产系王某新在第二段婚姻结束后购买的,并且当时也未再婚,故该房产系王某新的个人财产。
我处经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王某办理继承公证翻译时需要补充被继承人王某新的亲属关系证明翻译表、离婚协议书翻译件、父母死亡证明翻译件。
王某称,爷爷奶奶去世时间太久,死亡证明无法出具,但爷爷奶奶去世时立有墓碑。
我们建议王某先提供爷爷奶奶的墓碑照片,由我处工作人员随后核实。
王某补充完材料后,向我处提交所有材料,我处受理后,审查了王某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随后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王某新父母的死亡情况进行了核实,对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翻译、有无遗嘱的情况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平台内查询记录结果。
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所说的情况一致,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实,随后我处为申请人王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翻译件。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豫洛瀍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
被继承人:王某新,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新的遗产,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奖励证、离婚协议书、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墓碑照片、亲属关系证明表、房权证、土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新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因病去世。
二、继承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新遗留的财产是:位于洛阳市瀍河区XXX路X号X幢XX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权证号:洛市房权证(XXXX)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洛市国用(XXXX)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新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新和初婚配偶李某某于早年结婚,之后离婚,后王某新和刘某某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登记结婚,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在XXX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被继承人王某新共有一个子女,是王某;被继承人王某新的父亲王某某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去世,母亲张某某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去世。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新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合法财产为王某新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新的父母亲均早于其去世,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新的上述遗产由王某壹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三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