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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来了!建议收藏~


出门办事最怕什么

一切都准备好了

就因为缺了某个材料

需要备齐材料后重新跑一次

比如准备去办理户口登记

却没带户口本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户籍管理

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济宁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所需材料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加入中国籍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翻译件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翻译件、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翻译件(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翻译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翻译件

3.拟落户地证件翻译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翻译件、就业报到证翻译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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