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办事最怕什么
一切都准备好了
就因为缺了某个材料
需要备齐材料后重新跑一次
比如准备去办理户口登记
却没带户口本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户籍管理
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所需材料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加入中国籍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翻译件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翻译件、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翻译件(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翻译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翻译件;
3.拟落户地证件翻译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翻译件、就业报到证翻译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