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给本报来信称,他前几年在德国取得了德国驾驶证,未来数月因为需要回国内来短暂居住,而且他的驾驶证到今年3月就要过期了,所以想更换国内驾照,特此询问如何操作办理?听其他人说是否还有“国外驾照有效期必须剩余3个月以上才可更换”这样的要求?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21条中: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根据规定的要求,不同国籍的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要求和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份证明,其中,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3、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办理地址见图)5、数码照片。
关于李先生听说的“国外驾照有效期必须剩余3个月以上才可更换”的这种说法,本市并没有类似规定,但根据《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7条最后一款规定:“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有效驾驶证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临时性驾驶证或者签注驾驶限制条件等情形的,不能换领。同时,为了证实国外驾驶证真实的归属性,请办理人员最好带上相应的证件(有效地护照,含境外驾照颁发国签证页)。
当申请人携带好上述材料后,可至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受理窗口或者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2、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3、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4、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