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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误读是指译者在阅读时,由于受本国文化的影响,习惯性地按照自身熟悉的 文化来理解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英汉语言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翻译公司的译员在翻译的过程中, 不仅是传递语言信息的过程,还是传递英汉文化的过程,由于英汉语言之间的文化现 象并不是完全对等的,甚至一种语言的文化现象在另一种语言中是不存在的,这样的 文化差异必定会导致文化误读现象。本节主要对英汉翻译中文化误读产生的原因、表现以及影响进行探讨。
可读性原则不仅要求译文通顺,还要求译文中可适当地增添文采,便于译语读者 的阅读和理解。
(一)译文通顺
可读性原则是指译者要确保译文通俗易懂,能为译语读者完全理解。无论是英译 汉还是汉译英,译者都要确保译文的语言通顺、地道,避免出现“中式英语” “西式 汉语”等现象,如果译文内容枯燥乏味,读起来拗口别扭,给读者带来很大的阅读障 碍,必然会减少读者的阅读兴趣。这样的译文也是没有意义的。例如:
An old, mad, blind, despised, and dying king-译文1: 一位衰老的、疯狂的、瞎眼的、被人蔑视的、垂死的君王一 译文2:又狂又盲、众所鄙视的垂死老王一原文中使用了old,mad,blind,despised,dying修饰king,这是英语的表达习 惯。译文1按照原文的形式,也采用了一系列的形容词修饰名词king,在表达内容方面 也完全地遵循并传达了原文的信息,然而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译文1没有可读性。因 为这样的译文完全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译文2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显然增强了译文的可读性。
(二)适当增添文采
译文除了通顺之外,还应根据英汉语言的文化特点适当添加一些文字进行润饰, 从而为译文增添文采。例如:
Circumstances and people are constantly changing. Some friendship last “forever”, others do not.
译文1:形势和人都在不断改变。有些友谊永恒,有些则不。
译文2:形势和人都在不断地改变。有些友谊地久天长,有些则如昙花一现。
新西兰技术移民文件,能自己翻译吗?
通知称,“为防止您的短期签证申请延误,签证申请人的关键支持文件应提供认证过的英文翻译(certified translations)”。
新西兰移民局:“为防止您的短期签证申请延误,签证申请人的关键支持文件应提供认证过的英文翻译(certified translations)”,新西兰移民局(INZ)不为签证申请人提供翻译。移民局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翻译件:
* 来自新西兰内政部提供的翻译服务,或
* 来自社区内声誉良好的能够提供准确文件翻译的人士,或
* 来自使领馆或高级外交使团(需加盖相关机构印章),或
* 任何其他私人或官方翻译机构
通知说,申请人、他们的家庭成员和帮助签证申请的持牌移民中介不应翻译文件。临时签证申请人还需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所有健康文件和警方证明的英文翻译。移民局表示,“我们目前正在考虑对所有支持信息强制执行英文翻译。 一旦我们做出决定,我们将公布更多相关信息。”移民局称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和移民局联络中心取得联系。
0508 558 855 — 新西兰境内固定电话免费号码
139 1123 0511 --- 北京有certified translation 翻译资质的翻译社。
澳大利亚签证_使馆认可的_有资质的翻译公司_哪里有?
我司是专业做澳大利亚签证文件翻译的正规翻译公司,盖章宣誓和签字,翻译资格,符合使馆签证要求,澳大利亚大使馆签证对翻译的要求是:
澳洲移民局翻译要求的原文是:
Translations provided by non-accredited translators overseas should be endorsed by the translator with their full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details of their qualifications and experience in the language being translated。
或NAATI
我公司希望找一些外派翻译员去国外,你们能提供吗?
酌情判断,一事一议。
出国带药需要完整包装吗?
出国带药需要完整包装吗?
是的需要,否则不知道是什么药,并且需要药单翻译件和病历/诊断证明翻译件,也有处方笺和诊断证明在一页的,这样只需要这一页处方笺翻译件。
入境带药需要什么手续?
2.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及海关相关规定,
(1)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参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一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比照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